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mo5c7961 | 发布时间: 2022-04-20 | 1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规和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渝州公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加强票据管理,提高票据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州公益票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

  (二)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四)普通三联收据、物资入库单、物资出库单。

  第三条 渝州公益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为票据的管理部门。由行政办公室出纳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

  第五条 票据购买时写明购买票据的种类、数量、原因、费用等,经渝州公益行政办公室主管及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才能购买。购买票据时应该注意票据需求量、使用量、购买成本费用等。经审核后根据相关票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领票手续。

  第六条 票据购入后出纳应填写票据管理台账。票据管理台账应按照票据种类分别建立领购、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出纳在开具票据时应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表,按照不同票据类型分别建立台账。

  对外开具的税务发票和捐赠票据,应逐一填写开票时间、种类、项目、份数、票据编号、收票单位/个人、到账时间等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成本的普通三联收据、物资入库单、物资出库单时,应由领用人按本做号码登记,同时每个季度向行政办公室提交“记账联”记账,并补录入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用完后应将成本的存根交回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加强开票审核、用印管理。开具支票、税务发票、捐赠票据时应通过微信提交开票申请,经审核后开票。开具支票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交渝州公益主任审核并加盖法人名章,开具税务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捐赠票据、普通三联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内部管理的物资入库单、物资出库单不需加盖印章。

  除三联收据外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禁止携带已签章的空白票据外出,特殊情况下确须带出,应报行政办公室主管及渝州公益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票据领用,票据登记要做到日清月结,行政办公室每月核对一次票据,每个季度清理一次票据并填报票据季度使用报表。

  第十条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行政办公室及财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票据,在财税部门更换票据样式及其他格式时,应按照要求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未用票据、已用票据存根、票据管理台账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票据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票据作废时要在票据登记表上说明,并在作废票据上面加盖作废章。遇到被盗、遗失的情况要及时报案并挂失,减少和避免损失。

  第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

  第十四条 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票据,必须保持票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五条 票据在使用完后,应该在封面写明票据开具金额,作废票据号,并将存根交行政办公室保管。

  第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

  第十七条 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修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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