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渝州公益)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渝州公益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是渝州公益文件管理的负责人,行政办公室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行政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法人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以“渝州公益发”“渝州公益函”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渝州公益法人签发;以“渝州公益证”“渝州公益介”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渝州公益法人统一后由行政办公室签发。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行政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
渝州公益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属于需要渝州公益处理的文件,应呈主任审批协调处理或根据职权安排指定人员处理。
第七条
需要传阅的文件,行政办公室应组织集中学习、张贴公告栏公告、组织纸质文件传阅等方式,并让阅读文件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电子版文件应通过微信群进行传阅,留下传阅痕迹。
第八条 行政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文件传阅处理表》,报法人阅批。
第九条 每年行政办公室将行文和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收文属于电子档的应存电子档。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修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印章、文件管理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