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mo5c7961 | 发布时间: 2022-04-20 | 2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 号)的精神,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 号),进一步做好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渝州公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培养公益事业人才,结合渝州公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渝州公益参加就业见习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纳入渝州公益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由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办公室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负责见习岗位设置、见习人员招募、培训、考核评估、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四)其他与见习基地有关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见习人员招募

  第四条 招募对象为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第五条 在渝州公益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期一般为 3-12 个月,一般不接收低于 3 个月的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纳入见习基地管理。

  (一)毕业后半年内未就业,见习期一般为 6 个月;

  (二)毕业后半年以上一年内未就业见习期不低于 6 个月;

  (三)毕业学年离毕业时间不足 3 个月,见习期为 3 个月,离毕业超过 3 个月的,见习期至毕业后所在月底。

  第六条 招募程序

  (一)见习岗位设置:由各部门、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上向行政办公室申报岗位需求(职责、要求),或根据渝州公益人才梯队管理需要,由行政办公室初步汇总审核后提交主任审核后确定见习岗位招募需求,并由行政办公室确定招募见习岗位及职责;

  (二)信息发布: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平台,渝州公益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以及中国发展简报、智联招聘、BOSS 直聘、高校就业网站等各类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或通过高校人才招聘会等渠道进行招募;

  (三)见习报名:符合见习条件,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在校就读证明)到渝州公益行政办公室报名,并填写简历;或通过网络发送简历到渝州公益办公邮箱cqaxzjs@vip.163.com;

  (四)面试:行政办公室对报名信息审核后,定期安排见习申请者进行面试。一般面试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渝州公益负责人参加,需求部门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参与,对见习申请者进行全方位评估考核;

  (五)确定见习名单:一般在面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见习人员名单,定岗定薪,并由行政办公室通知上岗见习。

  第七条 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人员应先行前往兴业银行观音桥支行开户作为见习补贴领取专户,渝州公益应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渝州公益与见习人员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及相关附加协议。签署就业见习协议时应填写求职登记表,并提交如下材料纸质版(一式贰份)及电子版:

  (一)标准登记照片 2 张及电子版(1M 以上);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如尚未毕业则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带学期注册章);

  (四)各类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兴业银行卡号(卡片复印,并在空白处注明开户行、开户名、卡号等信息)。

  第八条 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含)入职的,见习期从商业保险生效日起计算,第一个月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不足最低标准的,与次月拉通核算;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后入职的,见习周期从次月 1 日起计算,本月见习时间可放到最后一个月合并核算。

  第三章 见习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见习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基本生活补助:渝州公益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包括餐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二)在见习期间参与项目筹资、项目执行中发挥一定作用,做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享有一定奖金;

  (三)享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渝州公益为见习人员办理不低于每人次 100 元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四)享有《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针对见习人员的自购电脑补贴、高温补贴、出差补贴、生日补贴、学习补贴、节日补贴等补贴及加班、团队建设等相关福利;

  (五)见习人员有获得渝州公益提供必要的见习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六)见习人员有权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各项工作等技能训练的权利;

  (七)见习人员有权利获得相关工作(实习、见习)证明,或根据需要获得三方协议签署的权利;

  (八)在渝州公益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留用就业的人员,见习时间记为工龄,并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九)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权益。

  第十条 见习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见习人员应遵守渝州公益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认真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二)见习人员因为个人原因或学习原因请事假、病假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每个月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超过 3 个工作日的可申请顺延见习期);

  (三)见习人员有义务对渝州公益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见习人员有根据渝州公益发展需要自我学习提高技能的义务;

  (五)渝州公益专员工作人员所具备的义务。

  第四章 见习人员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入职后半个月内作为入职培训期,应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通过集中培训、个别指导、理论自学、外派培训(专业培训适用)及其他培训方式进行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渝州公益历史及现状(含治理结构、主要成员介绍等)、渝州公益项目活动基本情况介绍、渝州公益基本的管理制度及要求、行业现状、安全教育、工作环境及工作岗位熟悉、基本工作能力、其他与渝州公益及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渝州公益安排见习人员在助理级岗位轮岗见习,一般轮岗周期不少于 3 个月,达到提升见习人员工作技能的目的,专门跟进项目的见习人员在项目未结项前原则上不轮岗。

  (一)见习人员在轮岗岗位上直接负责人为见习人员的带教老师,随着岗位不同,带教老师进行灵活调整;

  (二)见习带教老师负责组织对见习人员进行部门职能、岗位描述、工作流程和程序、业务规范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必要培训;

  (三)带教老师要关心见习人员的工作适应情况,每月与见习人员面对面交流不少于两次,了解其想法及时发现问题,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面对面交流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行政办公室及主任反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行政办公室协调安排外派培训,外派培训参照《员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其他学习培训

  (一)见习人员每个月自行选读一本有关社会组织管理、公益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等行业相关的图书资料,提交不少于 1000 字的学习感受;

  (二)渝州公益为见习人员提供听取公益讲座、沙龙、分享会、论坛等交流学习机会,多倾听同行成功人士的声音,开启自己的学习工作模式;

  (三)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为见习人员提供个人策划、组织实施社会服务活动的机会,提升见习人员的个人工作能力。

  第五章 见习人员考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中期考核、转正考核三种类型。

  (一)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进行月度考核,如在自然月中进行轮岗的,应分阶段进行月度考核;见习期间每三个月的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见习期满申请转正的进行转正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其中日常考核、中期考核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见习期满考核由行政办公室牵头,渝州公益主任、带教老师及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每个自然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提交月度工作考核表;

  (二)每个月提交一份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公益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等行业相关的图书资料的读后感,并由传播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

  (三)日常参与学习培训活动或对外交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感受;

  (四)见习结束转正前应提交一份关于公益行业发展的感受和认识;

  (五)见习期满申请转正的,应组织一次笔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见习、终止见习、见习期满评定、见习期满转正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渝州公益从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见习期在 6 个月以上(研究生毕业在 2 个月以上);

  (二)有志于从事公益行业,具有较强的使命感;

  (三)见习期每个月的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均在 70 分以上;

  (四)见习期满转正考核在 80 分以上。

  第十九条 转正程序

  (一)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前 15 个工作日向行政办公室提交见习期满转正申请,并附上见习期整体总结报告;

  (二)行政办公室对见习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转正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相关制度及常识、渝州公益规章制度、基本常识、相关业务技能等内容;

  (三)由主任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见习人员转正事宜。参会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带教老师等;

  (四)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转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行政办公室按照劳动制度办理入职手续,会议决定不予转正的,应做出不予转正的决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见习人员因身体、学习、家庭、发展规划等原因可申请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二)个人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审批流程提交离职申请,经带教老师、行政办公室、渝州公益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未提前五个工作日办理离职手续的,缺少天数按照旷工处理;

  (三)见习期不足一个月提前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不纳入见习基地管理,不发放见习补贴,由个人承担培训费(500 元)及商业保险费(100 元);

  (四)见习期超过 1 个月且不足约定的见习期一半时间的,离职最后一个月不发放见习补贴;

  (五)见习期超过协议期一半提前解除协议的,离职最后一个月不纳入见习期管理,仅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志愿服务补贴;

  (六)签署见习协议后未到岗,由个人承担招聘成本(300 元)及商业保险费(100 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每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故意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六)隐瞒已参加就业见习且已经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违反渝州公益相关管理制度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不予发放见习补贴,对造成的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隐瞒见习经历占用见习名额的,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结束后发现,应按照在渝州公益已享受见习补贴周期,按照 1500 元/月的标准退补见习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延迟见习期,延迟见习期参照见习协议执行:

  (一)每月因个人身体、学习等原因需要请事假、病假超过 5 个工作日,可顺延见习期,但纳入见习期考核的不超多 12 个月;

  (二)见习转正考核未达到转正要求,但具有培养潜力的可以适当延期 1-3 个月,但累计见习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的离职申请在审批程序中已经获得同意后,可进行工作交接;见习人员所经手的工作进展情况、后续跟进要求、档案资料归档、管理使用的物资、对外联系渠道等向带教老师进行交接。

  第二十五条 办理离职手续

  (一)见习人员本人携带离员工作交接表,到行政办公室签署离职协议书。行政办公室应收回员工身份证件、核查领用办公物资归还、结算财务等情况后予以办理;

  (二)见习人员离职当月的见习补贴一般不单独发放,待次月初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

  (三)见习期满不在渝州公益继续工作的,需按照工作人员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见习证明。

  第六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见习补贴申请

  (一)见习人员离职后且已经发放完毕离职见习补贴后,应在当月 15 日前向重庆市人才交流渝州公益申报见习补贴;

  (二)见习补贴申报周期,以实际符合条件的周期核算后申报,未达到标准的月份不得进行申报;

  (三)申报见习补贴的材料应符合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四)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管理考核

  (一)考核指标

  1.每年接收见习人员不少于 10 人次,累计见习月份不少于 50 个月;

  2.见习补贴申请资料一次审核通过率达到 90%;

  3.每年获得就业见习补贴不少于 5 万元。

  (二)奖惩办法

  1.经济指标纳入行政办公室绩效考核体系;

  2.见习人员考核结果纳入带教老师绩效考核体系;

  3.见习人员考核结果纳入见习人员转正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加强见习基地档案的保管工作,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文件、培训学习等各类活动档案以及见习人员个人档案应分门别类进行存档,并存电子档案。

  (一)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性材料、有关通知、活动资料、获奖荣誉。

  (二)培训学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总结、培训证书。

  (三)见习人员个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见习协议(1 份)、见习人员保险单复印件(1 份)、见习人员个人简历(1 份,带照片)及求职登记表、见习人员工作证(带照片,见习期满后归档)、见习人员学生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见习人员考核表(月度、季度、期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外出培训所获的培训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区县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及见习期间获得的荣誉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修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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